(桂科基字〔2019〕9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并加強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增強對創新型廣西建設和新舊動能轉化的支持,根據《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優化整合方案》和《廣西科技創新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廣西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產業新舊動能轉化的重要平臺,是實現行業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技術轉移、產學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是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工程化、集聚培養優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建設,堅持依托企業為主、其他具有一定產學研合作基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為輔的原則,堅持“自主管理、自主投入、自我建設”的原則,堅持“產學研結合,突出成果轉化”的原則,堅持突出工程中心的技術或產業領域具有唯一性、權威性、引領性的原則,堅持“開放、流動、協同、競爭”的運行機制,堅持“定期評估、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是工程中心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工程中心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章。
(二)研究確定工程中心的發展方向和政策,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辦法和管理工作規程。
(三)編制、組織實施全區工程中心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
(四)宏觀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負責組織工程中心申報認定、績效評估、調整撤銷等工作。
第五條 區直有關部門或屬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是工程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部門、本地區工程中心的申報。
(二)指導工程中心的運行,配合科技廳做好對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績效評估、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等管理工作。
(三)為依托單位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工程中心運行。
第六條 依托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以及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單位和建設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和管理。
(二)為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支持。
(三)組建管理委員會,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對工程中心主任年度工作進行考核。
(四)組建工程中心專家指導委員會,聘任專家指導委員會主任和成員。
(五)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項管理工作。
(六)代表工程中心對外履行法人義務,承擔法人責任。
工程中心業務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可以是同一單位。
第七條 工程中心是在依托單位領導下的科研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工程中心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
(二)圍繞自身定位,推進企業技術創新,開展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先進技術集成,推動技術轉移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實行開放服務,承接技術研究、設計、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業務,并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服務。
(四)聚集高層次技術人才,培養專業化技術人才,加強與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其他類型創新平臺的協同聯動,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 共建單位是工程中心建設、運行和發展的協同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參加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的具體機構和人員。
(二)履行共建職責和義務,承擔和完成分工負責的工作任務。
(三)統籌單位的其他力量和資源,通過聯合科研、成果轉讓、咨詢服務、儀器設備共享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設發展。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擬申報的工程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對象:在廣西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研發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確的研發方向,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針對廣西社會經濟發展重要產業方向開展研發,區域優勢特色明顯,在國內具有較強競爭力。
(三)人才隊伍:研發團隊結構合理、相對穩定,人才培養渠道暢通。技術帶頭人應具有較強技術創新意識、市場意識和成果轉化意識。擁有自治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八桂學者、中高級職稱等固定研發團隊人員20人以上。
(四)科研能力:有較強研發基礎,具備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三年內主持或參與國家、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2項以上。近三年內研發新技術新產品、主持制定行業(地方)標準、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或授權發明專利(含已轉讓)等共計10項以上。
(五)硬件條件:具有較好的研發條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積達到1000平方米以上??蒲袃x器設備原值1000萬元以上(除依托軟件企業、服務型企業等建設的工程中心外)。
(六)資金投入:依托一級法人單位,且已正常運行二年以上。依托單位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申報前三年連續投入建設運行經費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
(七)依托單位為企業的,應已設立首席技術官并按規定在自治區科技廳備案。同時,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5%;銷售收入在20億元至100億元企業,比例不低于2%,銷售收入在100億元至200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5%,銷售收入在200億元至300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銷售收入在300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0.5%。
(八)依托單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專業方向須與廣西重點產業緊密結合,須與1家以上企業聯合申報;近三年來累計完成的對外產學研合作項目不低于3項,或登記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累計達到100萬元,或接受企業委托的研發項目入賬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第十條 工程中心認定程序:
(一)科技廳根據年度發展計劃發布《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年度申報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依托單位根據《指南》要求,填寫《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申請書》。依托單位為企業的,需本企業所聘任并向科技廳完成備案的企業首席技術官審核簽字,報送業務主管部門。
(三)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擬定推薦名單,報送至科技廳。
(四)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研究擬認定工程中心名單。
(五)擬認定工程中心在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科技廳發文認定。
(六)科技廳對認定的工程中心授予“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稱號,制作統一牌匾。
第十一條 對新認定的工程中心給予一次性不低于50萬元財政資金后補助,支持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維護和更新、自主創新研究以及人才培養。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公開招聘,擇優聘任,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三條 工程中心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聘任時年齡不超過60周歲,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2屆。對于未按要求履責的工程中心負責人,依托單位應及時調整并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應成立管理委員會,主要由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人員組成(無共建單位的由依托單位相關人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研究審定工程中心的發展計劃、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專家指導委員會,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上下游企業的技術經濟專家和工程中心負責人員組成,人數一般為7—11人(應為單數),其中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專家指導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條 專家指導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專家指導委員會主任應由非依托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的專家擔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2屆。由依托單位推薦、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聘任,并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七條 專家指導委員會是工程中心的技術指導機構,對工程中心的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專家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參會人員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發方向設立自主研發課題,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開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的儀器、設備及成套試驗裝備應按相關規定,納入自治區大型科研協作共用網,面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利用工程中心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標準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工程中心名稱。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應當建立健全誠信監管和責任追究機制,營造求真務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研氛圍。規范職業道德行為,預防和糾正科研和服務中的不端行為。
第五章 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負責組織對工程中心進行年度考核。工程中心應在每年12月底前按規定填報《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作年報》,經依托單位審核后隨年度考核結果一并報科技廳備案??萍紡d將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部分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結果進行現場核查。年度考核結果將作為工程中心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科技廳對工程中心實行績效管理,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每三年開展一次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評估主要對工程中心近三年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運行期內應滿足本辦法第九條基本條件,而且建設成效有顯著提升和較大進步。主要績效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創新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依托單位條件保障與組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一次性不低于50萬元財政資金后補助,優先安排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優先推薦參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二)評估結果為合格的,繼續保留工程中心稱號。
(三)評估結果為整改的,予以通報并給予一年的整改期限。由依托單位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整改。整改到期后,由依托單位提出整改驗收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科技廳,由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整改驗收。整改期間沒有明顯進步的,將予以取消工程中心稱號。
(四)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或連續二次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取消工程中心稱號。
(五)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工程中心資格。
第二十六條 被撤銷工程中心資格的,由依托單位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整改。兩年后,如自評達到本辦法第九條基本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認定工程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統一命名為“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托單位名稱或共建單位名稱)”,英文名稱為“Guangxi ×× Research Center of Engineering Technology(依托單位或共建單位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原《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桂科計字〔2014〕155號)同時廢止。
南寧智陽科技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2010-2019?? 桂ICP備14003046號
南寧市民族大道92-1號 新城國際1808室 郵編530022
QQ:99666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