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發〔2007〕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建設、中小企業投資發展項目、中小企業信貸融資、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宏觀經濟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中小企業發展活力和創造力,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顚S?、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通過無償補助、貸款貼息、財政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管,牽頭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預算績效再評價工作;配合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組織項目申報,提出項目扶持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績效目標、支持重點,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提出項目扶持計劃和資金分配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負責會同財政廳下達年度項目扶持計劃;負責組織開展項目檢查,督促項目按計劃加快實施;牽頭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做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
?。ㄒ唬┬∥⑵髽I創業創新基地建設;
?。ǘ┲行∑髽I(包括農產品加工企業)擴大投資和科技創新;
?。ㄈ└纳浦行∑髽I信貸融資環境;
?。ㄋ模┲行∑髽I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ㄎ澹┢渌龠M中小企業發展的項目。
第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適時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會同財政廳于每年9月底前在政府網站上公開發布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明確專項資金總體績效目標、支持的重點和范圍、扶持方式以及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等,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應按照自治區專項資金申報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區項目申報組織工作,負責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審核。中央和自治區直屬單位的項目,由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或計劃實施第一年的工程進度預計未能達到固定資產投資計劃30%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申報。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應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要求,對專項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庫滾動管理,將市、縣上報符合申報指南要求并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納入當年度的支持計劃進行安排,對需要繼續安排的跨年度實施的項目要合理編制分年度資金安排方案。
第十二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的預算額度、項目投資總額和項目性質等因素綜合進行資金分配,于每年2月10日前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批復資金分配方案后10日內下達項目資金扶持計劃。據實結算類資金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要求預留的項目資金除外。
第十三條 按照“誰分配、誰公開”的原則,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應在下達項目資金扶持計劃前將擬扶持項目單位名單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四條 安排給各市、縣的項目資金,由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到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局。安排給中央企業、自治區直屬單位的項目資金,通過自治區財政追加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或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的預算指標。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撥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財政局要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委加強對項目資金的撥付管理,研究制定資金撥付操作細則。對工程進度未達到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總額30%以上的項目、實際利息支出未達計劃貼息金額的30%的貸款貼息項目、實際投入低于計劃扶持金額的無償補助項目,原則上不予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應按照屬地原則做好本地區項目實施跟蹤和監督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將本市、縣項目進度、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等書面報告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第十七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項目扶持計劃的執行管理,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在項目計劃下達后一年內提出調整方案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研究后予以批復。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專項資金項目時,應按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未按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資金。自治區將審核后績效目標隨同項目扶持計劃一并下達到項目單位。
第十九條 各市、縣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委要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年度終了后及時開展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條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當地財政局負責本地區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項目建成投產后6個月內組織實施。項目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批準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完成投資是否達到計劃要求、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對固定資產投資未能完成計劃80%的項目,按照一定比例調減扶持資金額度。
第二十一條 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期限為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企〔2008〕6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產品加工和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企〔200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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