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以及《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國制造2025〉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結合《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企業技術中心主要職能:
(一)開展支撐企業中長期發展需要的戰略技術、產業發展前沿技術的研究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工作;
(二)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開發與在本企業的推廣應用工作;
(三)行業相關技術信息的獲取、分析和判斷工作,本企業技術改造、科研與關鍵生產設備購置、重大產品構思等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咨詢、分析工作;
(四)負責與國內外高校、研究機構的技術合作,負責骨干科技人才的引進、使用、工作支持與培訓等;
(五)核心技術的知識產權管理、專利申報、維護等工作;
(六)企業科技活動管理與科技資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自治區予以認定,并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負責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工作進行指導,并具體負責組織認定和運行評價工作。每年企業技術中心后補助資金規模和認定數量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和自治區科技廳商定。
第二章 認 定
第六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自愿申請認定,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8月30日。
第七條 申請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
(四)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研究與發展經費總額不低于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2.0%(參照行業系數分級)。
(五)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
(六)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業務素質較高,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40人。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2.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3.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向當地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申請材料。
(二)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對企業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將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
(三)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根據初評結果組織專家評審。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綜合評估審核,確認認定結果,并通過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官方網站予以公示。
第九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以公文形式發布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從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一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技術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自治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于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等評價材料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
(二)數據核查。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上報評價材料等進行核查,對核查數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自受理評價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通報評價結果。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十五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如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于每年8月30日前,將變更情況報送所屬地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應于每年9月30日前匯總報送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同時抄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
第十六條 母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的,其子公司的原有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應予以調整。其中,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母公司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逾期1個月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四)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六)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七)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八)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項所列原因被撤銷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該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七)項所列原因被撤銷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九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聯合發文,對調整、撤消與更名的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確認。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進一步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6〕114號)的有關政策對新認定的自治區企業技術中心從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每家企業一次性資金補助5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推薦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對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申報的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技術創新和科技項目計劃,并在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
第二十三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科技專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委按照本辦法對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管理,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政策,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后另行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桂經技術〔2007〕56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南寧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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