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自治區企業技術改造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區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企業技術改造資金(以下簡稱“技術改造資金”)。是指用于支持企業挖潛、改造、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
(一)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列入預算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
(二)上年結轉或取消的項目收回的技術改造資金。
(三)按規定其他可用于技術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技術改造資金安排的項目(以下簡稱“技術改造項目”),是指技術改造資金給予貼息或無償補助的項目。
二、技術改造資金安排的原則和重點
第四條 技術改造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其中: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項目資金,不得低于年度部門預算擬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總額的75%,實行二次分配管理的技術改造資金不得高于25%。
第五條 技術改造資金的安排原則是:
(一)不分企業所有制性質,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以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企業經濟效益為目標,擇優扶強、突出重點、培植財源。
(二)年度技術改造資金安排用于重大項目的資金不低于當年支出總額的60%。
(三)年度技術改造資金安排用于貼息的不低于當年支出總額的70%。
(四)對同一企業,每個年度內自治區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限定為l個。以前年度已獲得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原則上須將項哥執行完畢,驗收合格,方可繼續安排。但對發展潛力大、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對財政貢獻大的重點企業,可連續予以支持。
(五)技術改造資金對同一個項目的扶持,原則上限定為l次,已獲得技術改造資金或自治區其它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六條 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范圍:
(一)自治區工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
(二)生產技術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產品附加值較高、市場需求前景好、能替代進口或有出口潛力,具有合理的經濟規模的項目;
(三)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實現技術、產品升級的技術改造項目;
(四)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對財政增收貢獻大的項目;
(五)自治區工業發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六)技術改造資金管理工作經費。技術改造資金管理工作經費按不超過當年預算安排技術改造資金總額的1%掌握使用,資金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經委另行制定。
三、使用技術改造資金的申請條件和扶持方式
第七條 申請技術改造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資格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法人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信息。
(三)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以及銀行信譽度良好。
(四)近兩年使用技術改造資金未出現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條件外,企業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含量、投資額、企業對財政的貢獻程度,應符合下列條
(一)重大項目條件:
1.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優勢產業,實現技術、產品升級,單個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或可填補國內、國際空白,處于國內或國際領先水平的單個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技術創新、新產品產業化項目。
2.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明顯,對財政貢獻大的企業項目,申報項目的企業上一年度上繳稅金增幅超過10%(含10%)或繳納稅金額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
(二)一般項目條件:
1.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實現技術、產品升級,經濟效益顯著的單個投資額超過500萬元的項目。
2.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對財政做出貢獻的企業。申報項目的企業上一年度上繳稅金不低于100萬元。
第九條 技術改造資金的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貸款貼息和無償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一)貸款貼息方式。對企業向銀行貸款進行技術改造,經批準納入自治區企業技術改造資金支持的項目,以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適當給予貼息,按企業先支付利息后貼息的程序進行,每個項目貼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補助方式。對以自籌資金為主的項目,沒有銀行貸款或者貸款額度較小,可采取一次性無償補助方式,補助數額不得超過企業自籌資金投入的額度。
四、技術改造項目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條 技術改造項目申報時間和程序。根據自治區經委公布的技術改造資金項目支持指南,企業每年6月至7月將項目報設區的市經委和財政局,市經委和財政局初審后,于每年8月初聯合上報自治區冬委和財政廳,自治區直屬企業的項目,由企業直接報自治區經委和財政廳。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一)企業法人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二)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相關行業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寫的項目申請報告。
(四)設區的市及以上經委按管理權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技術改造項目所需資金來源及其有效憑證(有關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或意向承諾書,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籌資金有效憑證)。
(六)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或稅務部門提供的繳稅證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申報材料需同時提交書面材料和電子文檔。其中書面材料按A4紙張規格打印、裝訂,電子文檔須用光盤刻錄。申報材料應一次報送齊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審核、確定和下達。
(一)項目的審核。建立項目專家評審制度。每年的5月和11月,由自治區經委牽頭召集相關主管部門、科研院所、重點企業等單位的專家,組織項目評審委員會(其中:專家委員應占80%以上,并根據每批(類)項目的性質從相應行業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對項目備選庫中的項目進行論證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二)項目的確定。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意見和資金安排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平衡,提出資金支持方式及額度,按以下程序報批。
1.對需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資金項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于12月納入部門預算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
2.對已列入部門預算,預留進行二次分配管理的技術改造資金項目,在實施年度的5月底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項目的下達。經自治區人大會議審議通過確定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在人大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的l個月內,由自治區財政廳和經委下達執行。通過二次資金分配管理確定支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應在實施年度的6月底以前下達完畢。自治區直屬企業的項目,直接下達到項目承擔單位,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對市屬以下企業,下達到設區的市經委和財政局及有關項目企業。
五、技術改造資金管理與撥付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原則和項目申請用款手續。
(一)企業承擔的技術改造項目,在工程進度超過30%,并符合下列條件:貸款貼息項目實際支付的利息達到本計劃下達貼息額的30%;實行無償補助的項目,項目財務支出達到計劃補助金額l倍以上,填寫《自治區企業技術改造資金項目進度及資金到位情況表》,并提交撥款申請書。屬貸款貼息項目,以批準項目申請報告貸款數額為依據,并附上企業與金融部門簽訂的貸款合同,企業支付項目貸款利息的憑證等;屬無償補助項目要附上企業支付項目用款憑證等,并在撥款申請書附上企業開戶銀行、賬號等。
(二)符合申請用款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上述要求備齊相關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請。市屬以下企業,申請書送市財政局和經委簽署意見后,轉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直屬企業的項目,申請書直接報自治區經委簽署意見后轉送自治區財政廳。
技術改造資金由自治區統一管理使用。安排自治區直屬企業使用的技術改造資金,通過自治區本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撥付項目用款單位;安排市屬及市屬以下企業使用的技術改造資金,自治區財政廳將一次性追加有關市(設區的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審核撥付。
(三)自治區經委技改項目組織實施、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等經費項目,由自治區經委按具體項目用途提出用款申請。
第十三條 經批準使用技術改造資金的企業,必須按批準文件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使用。
第十四條 資金的賬務處理。企業收到財政撥入的技術改造資金,根據撥入資金的性質,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額落實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并組織項目的實施。經批準使用技術改造資金貼息或補助的項目,下達的項目半年內沒有落實資金并組織開工,或雖按時開工但未能在項目規定的實施期限內具備條件提出貼息或補助申請的,取消該項目的貼息或補助。項目取消后收回的資金,由自治區經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從項目備選庫中當年已通過評審排列最前的項目予以安排或納入新的年度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企業年末應將技術改造項目進度、資金籌措和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等書面報告自治區經委和自治區財政廳。
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完工投產后,由自治區經委或委托設區的市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是:企業是否按批準的項目規模組織實施,設備、產品產量、質量是否達到設計要求,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項目的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七、獎懲及監督
第十八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由自治區經委、財政廳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評價和監督檢查,對項目管理較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市、縣、部門及企業,自治區給予通報表彰,并在以后年度的技術改造項目計劃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九條 對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項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市縣和企業,自治區將減少或停止對該市、縣或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的支持。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企業,自治區將直接或責成市縣追回已撥資金,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經委(技改管理)部門負責對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進行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對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加強對技術改造資金使用的監控、追蹤問效,做到事前參與、事中跟蹤、事后檢查,確保技術改造資金合理、規范使用,嚴防資金流失和被挪用。
八、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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